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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5〕64号(北京科技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自动化学院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6-06-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周转房管理,解决年轻无房教职工短期住房困难,实现周转房住房公平和促进周转房合理、有序流转,根据《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厅字【2005】8号)和《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周转住房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13】3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房属于学校公有住房,产权属于学校所有,只租不售。  

第三条  周转房是用于解决我校青年无房教职工短期住房困难的过渡性住房。

第四条  周转房租金与市场价格接轨,同时增加新入校教职工补贴。

第二章  周转房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周转房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有党校办、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室、工会、后勤基建管理处、机关党委、后勤党委、产业党委、各学院相关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后勤基建管理处。

第六条  周转房管理委员会职责是负责我校周转房相关管理制度的研究制定,负责每年度周转房租金标准的制定,监督周转房的安排与使用。办公室具体负责周转房申请的汇总,周转房入住手续和腾退手续办理,租金收取和周转房管理与维护等。

第三章  周转房的申请和安排

第七条  我校在编在职无房教职工和在站教师博士后均可申请租住周转房。

第八条  周转房租住采用自主申请的原则,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科技大学周转房租住申请表》,本人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并由人事处进行审核盖章,办公室具体负责收集汇总。

第九条  办公室将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根据房源情况按申请的先后顺序排队进行安排。每名申请人可以选房两次,如两次均未选中房源,需要重新排队申请。

第十条  办公室安排好房间后通知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签订《北京科技大学周转房租住协议》,领取钥匙、电卡、燃气卡等。

第十一条  租住人交回住房时,应先结清所欠水、电、电话、网络等费用,将房间打扫干净,确保房内设施无损坏后将房间钥匙交还办公室,由办公室与租住人一同检查住房无问题后终止协议;如租住人交回住房时房内设施有损坏,租住人应照价赔偿或维修恢复原状。

第四章  周转房租金的制定和收取

第十二条  周转房租金价格将参照市场价制定,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在每年12月份研究提出,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下个年度1月份开始执行。

第十三条  周转房租金每月从租住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四条  每月15日之前入住周转房的计收半个月租金;每月15日之后入住周转房的不计收当月租金。每月15日之前腾退周转房的不计收当月租金;每月15日之后腾退周转房的计收半个月租金。

第十五条  周转房租住人自行负责周转房(成套住房)的粉刷维修,学校给予免收前3个月租金的方式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  保留两年研究生入学资格担任机关工作人员租住周转房床位的,租金按照学生公寓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家庭收入较低且符合北京市公租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的,经个人申请,周转房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可以根据北京市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给予一定程度租金减免。

第十八条  周转房租住人自行支付住房期间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及网络服务等费用。

第五章  违约及处理

第十九条 凡租住校内周转房屋的教职工,应认真阅读《北京科技大学周转房租住协议书》,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   凡违反《北京科技大学周转房租住协议》,违章、违约用房者,学校有权终止协议并收回周转房;如不交回住房,自发现租借人违章、违约之日起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当年租金的1.5倍收取。

第二十一条  凡租住周转房职工无论因何种原因调出学校的,最多给予3个月宽限期,宽限期内按照本校职工租金标准收取租金;3个月后如仍不能交回周转房的,租金将按照当年租金的1.5倍收取,同时学校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周转房原则上不对有房职工和外单位人员租住,对于目前仍在租住的有房职工和外单位人员进行清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引进人才需安排周转房的,按照学校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或决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周转房申请及安排情况在学校进行主动公开公示,接受全体教职工监督。周转房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对周转房管理人员营私舞弊行为和其他教职工隐瞒真实情况者,一经发现,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周转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2015年第39次校长办公会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学校原有规定和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北京科技大学

2015年12月24日


附件:1:校发〔2015〕64号(北京科技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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