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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5〕55号(北京科技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保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间接费的预算和支出符合相关规定中关于间接费的开支范围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学校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等。
第三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学校不论作为项目主持单位还是合作单位,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原则上应按国家要求足额编制间接费用预算。学校根据批复的项目(课题)预算(书)中的间接费用和分配方案,将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得调整。
第四条 间接费用编制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得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国家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对于间接费用有明确比例要求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间接成本、二级单位间接成本、项目组运行成本费和绩效支出四部分组成,其中学校、二级单位间接成本是补偿学校、二级单位为科研项目服务提供的各类公共资源及科研管理服务成本。具体分配如下:
学校间接成本=(间接费用-绩效支出)*35%;
二级单位间接成本=(间接费用-绩效支出)*25%;
项目组运行成本费=(间接费用-绩效支出)*40%。
间接经费扣除绩效后不足《北京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纵向项目管理费的,应先保证学校间接成本和二级单位间接成本的提取比例。
第六条 间接经费与科研项目(课题)经费一并下达的,根据科研项目预算书,依据核拨经费比例,将间接费扣除绩效部分,由学校统一计提,按比例安排。间接经费单独下达的,学校在按课题核定的基础上,再按上述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条 项目组运行成本费由所在二级单位管理,经二级单位及财务处审核后使用。
第八条 绩效是课题预算中核定的绩效金额,学校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的实绩进行核定,按照国家工资津补贴政策发放。
第九条 绩效考核包括以下方面:
1.年度考核:需根据年度研究任务要求详细说明。
2.课题中期检查:需附中期检查专家组意见或其他检查结论性材料。
3.课题结题验收:需附科技部结题验收结论意见。
第十条 作为牵头单位的绩效发放,课题负责人可以根据课题进度及上述绩效考核结果,填写《科研绩效发放表》,提出绩效发放人员、额度,发放时间,二级单位签署意见,由科研部核定。作为合作单位的绩效发放,课题人员应按照牵头单位的要求办理,牵头单位没有具体要求的,由校内负责人提出,填写《科研绩效发放表》,原则上要经课题负责人签署意见,课题负责人或校内负责人同意后,二级单位签署意见,由科研部核定。
第十一条 绩效额度原则上按课题执行年度平均数核定。财务部门根据《科研绩效发放表》,按财务相关规定发放。
第十二条 课题绩效开始发放时间在课题执行超过10个月且到款的下一年度办理。绩效总额低于2万元的,原则上只在课题结题验收阶段办理。绩效在课题结题验收通过后的6个月内必须支付结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由科研部、财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
2015年11月25日
附件:1:校发〔2015〕55号(北京科技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pdf